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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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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启东律师事务所

    居民委员会

    (一)设置

    1.以100-700户的范围设立。

    2.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后者协助前者开展工作。

    (二)组织

    1.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2.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3.区体选举居民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工作。

    5.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三)居民会议

    1.居民会议是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

    2.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3.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4.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5.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