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的错误决定的纠正与救济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启东律师事务所
村民小组
1.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
连任 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错误决定的纠正与救济
1.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4.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5.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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