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律师、启东律师事务所——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
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
1、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十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十条、第4十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3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1旦遭到违法解雇,1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1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2、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3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1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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