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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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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权利和自由

    * 来源 : * 作者 : 启东律师、启东律师事务所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政治自由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

    (1)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世界各国宪法普遍承认。

    (2)表現形式多样,包括口头、书面形式和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注意]行使言论自由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构成违宪。

    2.出版自由

    (1)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对公共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

    (2)包括著作自由和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3)世界出版物管理有两种制度:事前审查制和追惩制。我国《出版管理条例》采二者结合。

    3.结社自由

    (1)结社包括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包括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宪法上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

    (2)社团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的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团的“申请筹备”改称“申请登记”,在变更登记等方面也作了修改,进一步理顺了社团成立和管理的程序。

    (3)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活动受到国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合性权利:多个公民共同行使。

    (2)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3)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10米内至300米内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4)主管机关: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如果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则所经过区县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

    (5)一般要申请许可。不需申请的情况:(1)国家举行纪念庆祝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团、企事业组织依法、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6)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7)主管机关应在举行日的两日前将决定通知负责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视为许可。

    (8)时间一般限于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如下四种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1.在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与管制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