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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过错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那么如何认定离婚过错方?法律顾问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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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过错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那么如何认定离婚过错方?法律顾问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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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不少人的婚姻脆弱得连“好聚好散”都做不到,1场婚姻的破裂,就是1场无情无底线的撕扯。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民法典草案规定中增加“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内容。司法实践中,离婚过错方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也导致对过错方的惩罚过低,不利于遏制此种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6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第6个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由1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但说实话,这个错怎么定,由谁来定,是个问题。1场婚姻的崩溃,1定是长期积累的情绪爆发,也是两个人立场对立或者沟通上产生了障碍。   1、离婚过错方怎么认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4十6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1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1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1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2、离婚过错方要净身出户?   离婚时属于过错方的可以少分共同财产。至于净身出户,除非对方愿意放弃共同财产的分配,否则的话多多少少还是要分得1部分财产的。同时,我国法律当中也没有规定,离婚中的过错方需要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1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1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1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同时《婚姻法》第十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3、离婚过错方财产1般怎么分?   《婚姻法》第3十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4十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1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1的,另1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